公务接待管理细则补充规定

2013-10-13 09:20:19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公务接待管理,严格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务接待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黑办发[2013]27号)文件精神,针对我校公务接待补充规定如下:    

一、接待原则

1.本着勤俭节约、热情周到、有礼有节、得体大方的原则,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2.本着统一标准、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根据宾客的职级、来校目的、要求和内容,力求从简,不搞层层陪同、无关陪同。    

3.本着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    

4.严禁擅自扩大接待范围,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严禁领导干部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严禁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    

二、接待范围

1.来校检查指导工作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单位的领导及相关人员。    

2.来校考察、调研、访问、交流的兄弟院校领导及相关人员。    

3.以学校名义邀请的来校讲学、访问、交流的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员。    

4.来我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的国际友人及港澳台人员。    

5.其他需要学校接待的来宾。    

三、接待程序

学校办公室负责公务接待的统筹管理与组织协调工作,根据接待对象及来访事由,协调有关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做好对口接待工作。    

1.以学校名义接待的客人,根据主管校领导意见,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2.部门接待的客人,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并履行审批程序,按照学校公务接待标准负责接待。    

3.对方直接与办公室联系的接待任务,办公室应及时向校领导报告,并负责做好接待工作。    

4.各部门在接待客人之前,必须填写《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公务接待经费审批单》,如实报告接待事由、来宾级别、随行人数、预算费用等,经本部门领导、学校办公室主任、主管校领导或校长签字同意(接待费在1000元以下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超过1000元的,由校长审批。)后,方可由接待部门落实接待任务。 在核销餐费时,负责接待人员应及时持《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公务接待经费审批单》、正式发票、食宿交通费清单及公务卡结算单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对无接待经费审批单或先接待后报批、内容不清、手续不全的,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5.大型活动、会议和特殊情况的接待任务,须报主管校领导和校长批准并履行审批程序。    

四、纪律要求

1.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认识,以身作则,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自觉做廉洁勤政的表率。    

2.禁止搞礼仪性迎来送往,不准在辖区边界或火车站、飞机场、收费站组织迎送活动。不以任何形式悬挂或张贴标语横幅,不安排列队迎送、献花仪式,不铺设迎宾地毯,不安排高规格套房,不在房间、会场刻意摆放花草。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严格限制陪同人员。严禁以任何名义索取、馈赠或接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纪念品、土特产等各种礼品。除工作需要外,一律不安排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活动和专场文娱活动。    

3.用餐以本地家常菜肴、本地酒水为主,不准上高档菜肴和高档酒水,不准备香烟,不准上任何奢侈品。除正常工作餐外,不得另行安排其他宴请,确需宴请的,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只限迎来或送往时安排一次。同城单位之间严禁相互宴请。工作日午餐一般不饮酒。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人数。出席涉外宴请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    

4.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制度,未经审批发生的接待费用,学校不予核销,对于巧立名目、内部吃请、私客公请等违纪部门和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五、附则

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认真细致做好接待工作。    

2.临床医学院、针灸推拿学院暨康复医学院、佳木斯学院参照本规定执行。    

3.本规定至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公务接待工作流程

关闭

 
版权所有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办公室 黑ICP备05002328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24号 邮编:15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