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确保工作需要和行车安全,加强廉政建设,减少经费开支,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利用学校资金购置、部门自筹资金购买、上级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赠送、学校各单位从事公务活动所使用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除学校允许保留公务车辆的有关单位外,其他各部门或单位不得私自配置公务车辆。车辆购置需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四条 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工作主要由学校办公室和后勤服务中心承担。
第二章 车辆使用范围及使用原则
第五条 学校办公室车队
(一)使用范围
1.校领导公务用车;
2.学校对外接待用车;
3.校领导下上班通勤用车;
4.经校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二)派车原则
1.首先保证学校邀请的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上级主管部门及兄弟院校领导来校讲学、检查、考察等接待用车;
2.校领导外出参加会议、学术活动、接送机场或车站等公务活动用车。派车时力争采取“多事合用一车”原则,减少一事一人独用一车,以提高办事效率和车辆使用率;
3.校领导通勤用车均实行车辆轮换制,每月1号、15号为车辆轮换日,具体事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安排;
4.节假日期间,驾驶员实行轮岗值班制度。
第六条 后勤服务中心运输部
(一)使用范围
1.学校对外接待用车;
2.学校各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公务活动用车;
3.学校教职工上下班通勤用车;
4.学生食堂等用车。
(二)派车原则
1.首先保证学校举办的大型活动、会议等对外接待用车;
2.学校各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公务活动派车时采取“预约为先,先急后缓”原则,用车时要力争“多事合用一车”的原则,减少一事一人独用一车,以提高办事效率和车辆使用率;
3.教职工通勤用车实行月轮换制;
4.节假日期间,驾驶员实行轮岗值班制度。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七条 学校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分别负责本单位车队公务用车的管理,其中包括日常调度、保养维修、费用交纳等工作。
第八条 学校公务车辆在市区内使用由相应公务用车管理部门批准,市区以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确需使用公务车辆离开市区的应分别由车辆管理部门的主管校长批准。
第九条 公务车辆必须由固定驾驶员驾驶,各级领导干部及教职员工不允许擅自驾驶公务用车。
第十条 公务车辆禁止私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特殊情况例外),无负责车辆管理人员签字的派车单无效,所用油料及其它开支均由驾驶员个人负责。
第十二条未经车辆管理部门同意,驾驶员不能随意交换使用车辆,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或非专业驾驶员驾驶,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必须经车队相应主管部门同意,否则一切后果由个人负责。
第十三条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所有车辆钥匙、证件须交回所属车队统一保管。
第十四条对公务车及牌照、证件私自出租、出借、转让、抵押、变卖,以及因此造成的公务车损坏、丢失、罚没者,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津责任。
第十五条公务车辆属国有资产,全校公务车固定资产账目的管理、清查、统计、报表由资产管理处负责。
第四章 车辆维修保养与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车辆维修实行定点制度,维修点选择遵循车辆匹配原则、就近原则和节约原则。
第十七条车辆零配件及其它辅助用品的购买须经车队相应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车辆进厂维修前实行报修制度,必须二人以上与汽车修理厂核定所修项目,并一起办理有关修车手续报车队相应主管部门审批。预算超过5000元(含)以上的维修项目,须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九条特殊情况须在非定点维修厂维修的必须经相应车辆管理部门同意,否则修理费由驾驶员个人负担。
第二十条公务用车实行凭卡加油制度,特殊情况需要现金加油须经相应车辆管理部门同意,否则油费由驾驶员个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派车单是公务车辆费用报销的依据,没有按规定填写派车单或公里数与派车单不相符的,车辆所涉及费用(如燃油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和其他费用(如食宿费、购买物品费等)将一律不予以报销。
第五章 驾驶员职责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的指挥,做到文明驾驶、安全行车。
第二十三条驾驶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出车,认真做好服务工作,自觉维护、保养好车辆,做到出车前检查、行车中检查和返校后检查,使车辆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除遵守交通法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员须接到派车指令后方可出车,并在派车单填写清楚用车事由、用车时间、候车地点、到达地点,以便于合理调度安排车辆;
(二)禁止带故障上路;
(三)禁止私自出车,下班时间车辆必须在学校指定车库停放;
(四)禁止将公务车辆私自借与他人。
如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驾驶员驾驶公务车辆的资格;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私自出车和擅自出借公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驾驶员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上班时间内未派出车的驾驶员,应在指定办公地点等候出车。有事确需离开办公室时,要告知去向和所需时间,经车队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开,出车归来应及时回车队报到。
第二十六条公务车辆在途中如发生交通事故或被盗窃、抢劫、损坏时,当事人必须立即(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报案,并向部门主管领导报告,同时向保险公司(保险人)报告。
第二十七条驾驶员因个人公差或事假,其所驾驶车辆的一切证件及钥匙须交车队统一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临床医学院、针灸推拿学院暨康复医学院、佳木斯学院参照本方案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201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