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2013-09-23 10:23:18 

印章是代表学校或部门的重要凭据。为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加强印章管理,使印章使用和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中办发〔1983〕37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种类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校党委印章、学校印章(含学校钢印)、学校党政职能部门印章、院所印章、党总支印章、团委印章、学校各种业务专用章、各社会团体(各种协会、学会、联谊会等)印章及学校领导手章等。   

二、印章申请

1.印章刻制的申请:因业务需要或组织变更需刻制印章时,由主办部门填写“刻制印章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该机构的公文,报学校办公室。

2.印章换发的申请:印章的印文磨损需要换发时,由用印单位填写“刻制印章申请表”,并于申请表中拓具印模,标明制发日期,报学校办公室。用印单位来学校办公室领新印章时,填写“新印章领取备案表”(见附件2),同时将磨损的旧印章交回学校办公室。

3.印章补发的申请:印章损毁或遗失时,监印人员除向学校办公室报告并依法公告作废外,应填写“刻制印章申请表”,并附包括原印章的种类、字体、制发日期、毁损或遗失经过的详细材料,并经所属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制作补发新印章。补发新印章的印文字体应有异于原印章,以示区别。遗失之印寻获时,须立即交学校办公室销毁处理。   

三、印章的核定及制发

1.学校印章(含学校钢印)和学校党委印章分别由上级部门核定。   

2.各单位、各部门印章,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核,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学校办公室制发。该类印章为圆形,直径42毫米,中刊五角星或党徽。   

3.各种业务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等)、社团组织(如各种协会、学会等)印章,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核,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由相关职能部门制发,印模报学校办公室备案。该类印章为圆形,直径40毫米,中空。也可根据需要刻成椭圆形或其它形状。   

4.各单位、各部门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下属单位原则上不另制发印章。因工作需要确需制发印章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印章的名称、用途、式样和规格,经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核,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学校办公室制发。该类印章为圆形,直径40毫米,中刊五角星或党徽。   

四、印章的管理

1.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学校办公室及各单位、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审核、制发、补发、检查等管理工作。   

2.学校办公室应建立印章刻制登记表,分门别类(如党、政、工、团等)和分时段对所刻制的印章进行登记,拓具印模、样本、依序装订成册,以利管理。各单位、各部门亦应建立印章登记本,对本单位印章进行管理。   

3.各单位党政一把手以及分管领导应对本单位各类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印章的保管和使用(负责印章保管和使用的人员称为监印人员)。印章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如有遗失或误用,由监印人员负完全责任。   

4.印章不固定换发年限。各单位监印人员对本单位各类印章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学校办公室不定期对各单位现有的各类印章进行检查、核实。   

5.印章遗失时须立即向单位领导、学校办公室及保卫部门报告,并依法公布作废。   

五、印章的使用范围

1.部门、单位印章是经学校批准、刻制给各学院、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使用的,只能以单位或部门名义在学校授权范围内或学校批准经办业务的权责范围内使用,一般不对外使用,更不能未经学校授权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对外使用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法律效力。对超出学校授权范围或部门职责擅自使用而产生的不良后果,学校不负法律责任,并要追究当事者个人及其单位领导的责任。   

2.专用印章是学校及各职能部门为履行自己的某一项专门业务而使用的印章。印文中除刊有机关或单位的法定名称外,还刊有专门的用途,如“财务专用章”、“证明专用章”等。专用印章不能代表学校或部门的权力,只代表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   

3.钢印仅限于加盖在各种证书的照片上,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它票据凭证的有效标志,不能独立使用。   

4.校领导手章(签名章),属于机关或单位的公务章,代表学校领导人的身份,是行使职务的标志,具有权威性。   

六、印章的使用程序

用印须由专人负责,不能随意委托他人代为盖印。文件或材料需用印时,用印单位应先填写“用印登记表”,经主管领导核准、签字后,连同经审核的文件等交监印人用印。凡批准手续不全的,一律不能用印,违反此规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监印人负责。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印章的使用程序如下:   

1.各单位、各部门印章的使用,按照由用印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单位主要党政领导批准,填写用印登记表,单位监印人员凭单位领导签字,确认无误,加盖单位印章。   

2.监印人员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不能不看内容就盲目盖印,同时,还要看留存材料是否齐全。一般使用印章要保存的材料有:   

(1)公文、信函须保留有领导人签批的草稿和二份正式文件、材料;   

(2)协议书、合同书须保留一份文本;   

(3)毕业证书、荣誉证书等要附有颁发文件领导人批准的书面材料、名册及证书样本,要逐一核对证书及名册的人数是否相符,并点清证书数量与名册的人数是否相同;   

(4)若确实没有留存材料的,要详细地记载用印情况。   

3.凡是学校正式公文只在文末落款处盖章,并做到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年、月、日(齐年盖月)。盖印时要精神集中,保证环形字组成横排,字体端正无斜,清晰美观。凡文末落款与印章名称不一致者,拒绝用印。   

4.监印人员应定期整理留存材料,把用印留存的材料进行编号整理,归档备案,对其中具有考查价值的,要在年终整理立卷时归档保存。   

5.正式印章必须在办公室内使用,不能将印章携带出机关或单位以外使用,印章不能脱离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督。各级领导不得私自用章。   

七、印章的停用、销毁

1.单位印章在单位名称变更、机构撤销和式样变更时应即行停用。停用印章要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在通知中说明停用原因,标明停用印章的印模和停用时间。停用的废印不得在原单位长期留存,要及时送交学校办公室处理。   

2.旧印章停用后,已失去原有的法人标志或行政效力,不能作为现行机关、单位职权活动的凭证。   

3.因单位名称变更,或改变隶属关系,使旧印章停用,而新印章又没有刻制出来时,若有一些工作急需使用印章,可以采用代章的办法,即用其它的印章代替应使用的印章,代章的使用手续与正式印章相同。代章要在落款后面注明“代”字。党政机关之间代章必须是同级或是上级代下级,下级或者没有任何关系的单位一般不能代章。   

4.学校办公室收回废旧印章后要进行登记销帐。对于重要单位或具有保存价值的印章要分期妥善保管;对于一般单位或临时性单位,保存价值不大的印章应集中起来,定期销毁;属领导个人的手章,应该退还给本人;一般戳记,可以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销毁。   

5.销毁废旧印章,必须报请单位负责人批准,销毁时要有主管印章的人员监销。所有销毁的废旧印章都要留下印模进行保存,以备日后查考之用。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实施,校内原印章刻制、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印章使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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